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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15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30万元;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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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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