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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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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对于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逃避债务;第六十三条规定。概言之,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我国现行公司法律规范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个案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亦不例外、逃避债务,则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判断依据:公司债务的承担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六十三条更多地是从技术层面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设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义务,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制度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不因此而有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都是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需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要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知诚会工商注册专家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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