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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犯罪的,剥夺政治权利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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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不仅可以附加适用,还可以独立适用。现将其描述如下: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害、强奸、放火、爆炸、中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批复》,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犯罪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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