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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要注销的,就需要在注销前清偿公司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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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5.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都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要求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和股东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逃避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逃避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公司实质性股东只有一人,其他股东只有名义股东或虚拟股东。公司实质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很难区分公司和其股东或其他公司。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合,持续使用同一账户;(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继续混淆,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制股东控制或操纵。5、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也未登记企业性质变更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和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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