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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分为以下四种:(一)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2)。(二)保...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分为以下四种:(一)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2)。(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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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可以终止鉴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六)纳税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经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沟通,沟通无效的。
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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