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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申请以...
外国人要求暂停收养程序的,应当通过为其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书面通知中国收养中心。暂停办理收养程序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暂停时间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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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要求暂停收养程序的,应当通过为其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书面通知中国收养中心。暂停办理收养程序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暂停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退文办理。 1、《》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国的证明材料(如年龄、婚姻、财产、健康等),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地法律。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外国人要求暂停收养程序的,应当通过为其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书面通知中国收养中心。暂停办理收养程序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暂停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退文办理。 1、《》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国的证明材料(如年龄、婚姻、财产、健康等),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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