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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排除违法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法律...
国家赔偿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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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制度。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3、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属于直接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但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行贿。根据司法实践,“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穿制服 (一)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警察。 (二)公安机关县、市(县级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机关行政编辑警察、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行政局、省辖市公安局交通、外事、公安、户籍、刑事、拘留、预审、巡逻队行政编辑警察。 (3)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编辑警察(按照相应公安机关的服装范围执行)。 (4)国家安全部门作为公开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一般不发化服装或化服费)。 (五)司法行政部门劳动改革、劳动教育场所直接管教犯人和劳动教育者的编辑警察。 (6)法院系统定编的在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法警。 (7)检察院系统定编的在职检察人员、助理检察人员、书记人员和法警。 (八)开放口岸对外执行任务的海关,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的外勤工作干部,沿海和边境水域的渔政检察干部,海洋局涉外调查船队和海监船干部(含执法干部),船员。 (九)卫生部门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 (10)农业部门专职植物检疫干部和内陆水域渔政检察干部。 (11)林业部门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干部。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市场监管,检查工作干部。 (13)税务部门基层直接从事征税工作的干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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