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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登记证明在工商局能开吗

2021-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函》201526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涉台及本通知附加清单中已列出国家公证事项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或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涉及的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到XX国家(或台湾省)办理XX公证事项,其他事项无效。第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确保《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按时完成。省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资金和人类投入,不断完善本省(区、市)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充进度,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检查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提供有力支持。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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