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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第二款),公然鄙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以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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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为大家解析一下,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立案侦查。首先,该犯罪在客观表现为,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那么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而非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构成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已经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也可以构成此罪,其次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课题是从事了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的行为。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成年或者未成人; 2、主观方面:有主观故意在实施引诱行为; 3、引诱实施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 4、客观方面: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客体是侵害公共秩序或者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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