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挪用公款罪能转变为贪污吗《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和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一、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二、公务活动中贪污罪的对象有哪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也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贪污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可见,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对于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的构成贪污罪,说明本罪也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这种与其职务、职权密切相关的场合所接爱的礼物,有义务如实申报并依规定如实交公,但却没有积极履行的。《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否则不构成贪污共犯,但可能成立盗窃罪、诈骗罪等共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条件是国家工作人员潜逃挪用公款。行为人构成贪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