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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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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般是要向被告的住所地也就是户籍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另一方的情形属于以下所列情形之一,则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2、下落不明或者已经被宣告失踪的; 3、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监禁的。
到负责拆迁的作出拆迁决定的部门所在地法院民事庭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也就是,被告在我国有住所,就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则由原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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