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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借款人(详细身份信息)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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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超过担保期一年多,那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关于担保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8年6月改成07年12月这种涂改是非常明显的,而且如果真的有更改的话,前后用的签字笔肯定是不一样的,应该可以鉴定出来. 2、既然只是一张借据,而你朋友老公又没有出现在法庭,那你朋友完全可以不承认啊,法官要想确认这借条的真实性就必须要找到你朋友的丈夫,否则没办法判决。 3、从你说的情况来看,说明你朋友自己连根本的法律意识都不具备,也可以看出你朋友并没有找律师帮忙,60万那,你朋友的胆子可太大了些。如果你不出庭做证,你朋友在上诉时还可以否认,要求鉴定笔迹是否是你朋友老公写的,那样因为你朋友老公找不到,法院也不好判决。可由于你出庭做证了,虽然不承认是在婚姻期间借的钱,但至少等于间接承认了他老公借款的事实,而一旦法院不采纳你的有关涂改的证词的话,你朋友就要承担偿还责任了。所以,你的出庭做证等于帮了倒忙! 如果现在案件还在上诉期内的话,你朋友必须要尽快上诉,如果请到好律师的话,还是有希望反败为胜的。否则,这60万债务,你朋友永远都没有出头之日。 如果案子已经生效的,你朋友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如果我的解答帮助到你请点击“采纳”或者给予“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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