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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法律规定对于监外执行申请处理时间并没有限制期间,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监外执行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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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监外执行需要的时间不固定,看审批单位的工作效率,法律上没有时间限制的。 监外执行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所以,监外执行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工作,批准时间不固定。
由于采取监外执行措施是因为罪犯存在某种特殊的情形,因此在这些特殊情形消失的时候,要是刑期未满,那么就要对罪犯收监执行。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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