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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供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
商务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与选定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签订实施合同或供货合同、货代服务合同,下达任务通知函。任务通知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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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二)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四)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导目录》确定的供货企业名录或本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供货企业范围内,通过竞争性谈判择优选定项目供货企业。采购货物为工程机械、车辆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货物,可在上述企业范围内,通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供货企业。选定的项目供货企业具备相应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将该项目交由供货企业实施。
商务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确定进入《指导目录》的货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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