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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之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您想要退股,可以通过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以及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方式退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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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同意退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处理方式。如果是其它股东不同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股,那么不同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购买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出现法律规定不得不解散之情形时,法院基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请,剥夺公司的法人资格,判决公司强制解散以保护股东的利益。由于原公司法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解散公司,实践中公司内部决策和管理均实行“多数决原则”,往往导致双方既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僵局情形或侵害行为进行解决,更无法通过股份转让或减少资本等对公司或股东的利益加以保护。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实践中通常出现两种情况: (1)公司僵局。即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或纠纷,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中,导致公司机构因对方的拒绝而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会议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通过任何议案而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大股东欺压行为。公司在经营管理上虽未处于瘫痪状态,但大股东通过对股东会及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控制直接控制公司日常事务的经营,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当少数股东被压制,其参与分配股利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尤其当这种压制逼迫少数股东不得不以偏低的价格对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时,申请法院裁决公司解散即成为少数股东退出公司并得到公平补偿的唯一救济方式。 法院裁决公司解散,必须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司法解散之诉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起;二是法院只有在对公司僵局或股东欺压行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采取强制手段解散公司。 你这种情况是属于公司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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