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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如下: 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
(一)当事人有违章行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违章行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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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且当时达到结婚法定条件的,可以认为事实婚姻。 2、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 4、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一、诈骗罪的认定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刑法》第266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并没有明确犯罪工具的概念和范围,《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提法过于宽泛,对何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否限于犯罪工具等问题的不同理解,往往造成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扩大犯罪工具的范围。 犯罪工具是以公民合法财产的形态存在的,司法机关对犯罪工具采取的强制措施又是国家权力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干预。我国现行刑诉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与修订前的刑诉法相比增加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通过,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确定了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这也决定了法律对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进入了新的阶段。但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和侦查权的过于强大决定了在侦查过程中要最大限度的收集证据,在个人的技术力量、信息资源等方面与侦查机关相比明显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国家权力的扩张意味着个人合法财产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加大。维系社会共同体的价值是多元的,如安全、秩序、正义、人权等,追诉犯罪固然对整个社会的安全、秩序至关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较其他价值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刑事诉讼立法应当通过确立正当的程序来维系一个价值和利益多元的社会,必须考虑法律背后的价值整合。对比各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就对物的强制措施规定严密、系统的处理原则和程序,在当下日益强调保护私权的背景下,怎样保证国家权力对个人合法财产权的强制处分不越过合理的限度成为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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