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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既可以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与否,法律不应加以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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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既可以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与否,法律不应加以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括: 1.宣读破产案件受理裁定; 2.宣读会议职权; 3.通告对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4.破产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5.破产管理人宣读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说明; 6.向债权人提交申报债权材料,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7.宣布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的审查结果; 8.破产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财产状况报告; 9.破产管理人宣读资产处置方案; 10.债权人会议就资产处置方案进行表决; 11.破产管理人宣读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12.债权人会议就管理人报酬方案进行审议; 13.破产管理人宣读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意见; 14.权利人就是否停止债务人营业进行表决; 15.破产管理人宣读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并提请债权人会议监督计划的实施; 16.宣布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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