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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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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由于你提供的信息无法确定你们的住所地,所以无法确定哪个法院管辖(若你们户籍即住所地均在武汉你的情况可以在武汉起诉)。 当起诉后发现法院没有管辖权,有些法官劝你先撤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一旦撤了诉,再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会被告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需要半年后才能起诉。
不是的,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住所地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四、对被监禁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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