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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以下情况时可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
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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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规定一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相对人一方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随时提出复议申请,有利于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不对申请复议的期限加以必要限制,就会因为时过境迁以及各种因素的变化,致使复议机关对很长时间以前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查清有关事实,从而影响其对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公正、准确的判断;同时,在具体行政行为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以后,依据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成为现实的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分,如果再对该行为予以改变(撤销或变更),不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律对复议申请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有利于促使申请人及时提出复议申请,保证行政争议适时得到解决,确保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稽查种类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的稽查。 2、对保税业务的稽查。 3、对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稽查。 4、对进出口商业瞒骗和价格瞒骗的稽查。 4稽查内容 海关对被稽查人的下列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稽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 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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