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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
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程序有: 1、首先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 2、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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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程序有: 1、首先和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收养意见; 2、签订收养协议; 3、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登记发给收养证明的,收养关系成立。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民法典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条件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具备的条件:(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具备条件第三项、送养人具备条件第三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1、收养子女申请书; 2、户口本、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二、送养人需提供的材料:1、户口本、身份证;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3、亲生父母统一送养意见书;4、与当地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6、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本;7、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8、被收养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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