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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哺乳假是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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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在1988年制定实施,《规定》明确,“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是女职工哺育婴儿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为一年。在这一年内,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对此,有不少年轻妈妈提出异议:“住得远的,1小时连家都赶不到,哪儿还有时间喂奶呀。”因此,很多坐班女职工认为这一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对此,专家建议,职工可以推迟一小时上班,或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建议从上班时间中“砍”出一小时哺乳,因为往返时间是要包括在“一小时”内的。
女职工申请哺乳假确需用人单位批准。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我们可看到,在本市的这条规定中,明确将哺乳假的决定权交给了用人单位。 因此,在法律属性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哺乳假并非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一种天然的形成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的申请,再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安排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哺乳假。
目前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在1988年制定实施,《规定》明确,“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去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已施行23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面临改变。“意见稿”对上述内容做出调整:在哺乳期内,无论是否采用母乳喂养方式,在劳动时间内,保证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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