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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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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标准下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立案:故意隐匿的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故意隐匿会计报告的,应当立案追诉。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包括: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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