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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可通过哪些途径申请?保全财产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据

2022-03-18
(一)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应提交的诉讼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存有关的线索和证据的财产: (1)、机动车的财产,应提供汽车品牌,车辆登记机关; (2)、物业是房地产,房地和财产权利,应当提供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材料发出的房地产登记证书;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银行应提供的名称,地址,存款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和帐户号码; (4)、单位的存款,财产,应提供银行名称,地址及账户号码; (5)、帐户中的股票或股票基金的财产,帐户号码,应提供股东和证券及交易所指定的地区; (6)、其他物业,物业应该提供的名称,类型,大小,数量,价值,所有者,位置和其他细节及相关证据。 (7)、为保护现有的安全时,应提供的线索和证据,一次完成。 3、有效的安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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