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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什么是执行和解

2022-10-08
执行和解是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考点,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1.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1)时间:执行中。 (2)主体:双方当事人。注意:执行中法院不得进行调解。 (3)方式:自行达成。 (4)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效力(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 3.恢复执行(1)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2)恢复执行的原因《民诉》第230条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②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3)恢复执行的对象:原生效法律文书。注意:不是执行和解协议。(4)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5)申请期间:①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2年。②中断:执行和解将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民诉》第239条;《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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