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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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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5.再审案件审查时间: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审理时间:适用一审程序的,按一审程序的时间确定;适用二审程序的,按二审程序的时间确定。 7.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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