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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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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是通过外部手段对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剥夺。这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使财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有以下这些: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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