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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居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子女的户口,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上(申报)户口; 2,如果是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的户口要随迁(户口已申报在男方名下)至女方名下的,是需要写迁移户口的申请书的; 3,随迁户口申请书,当事人只需要按申请书的一般格式,写明申请随迁户口的理由(解除同居,为便于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表达出希望派出所工作人员给予办理的意愿,即可; 4,当事人具体可咨询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按对方的答复办理。
我国法律、包括户口管理条例中从来就没有关于在某种情况下必须迁走户口的规定。也就是说,公民的户口迁移,完全可以遵从本人的意愿。只要迁入的时候是合法的,之后只要自己不主动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其迁走户口。法院对于户口迁移的起诉,也不会受理的。因此,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户口不迁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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