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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嫁女,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土地,村里是无权收回承包土地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侵权责任。户口未迁出,就还是本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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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下述情况,则享受同等村民待遇:(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均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农女嫁出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农女嫁出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4)外出就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在城市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之前,不应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您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土地承包法可以申请并得到土地分配的份额,这是法律所保障的权利的。 二、您外出打工的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并不能否定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一户单位进行承包并不强制要求必须使用,除非是大型建设开发的土地,这个事需要在两年内必须开发建设的,所以我认为这个事情村里的概念是依据自己的想法在进行操作,不是合乎法律的。 三、事实上已经证明您本人在要求土地的使用权的事实,但是因为没有得到而进行对外谋生,村里的行为致使您的权利损害不断扩大的,怎么可以让您承担不利后果的事实呢。 四,救济途径进行法律诉讼,也可以向当地的信访局引导求助。争取在明年把问题落实。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如实填制权属调查表发包方共有人变动情况,依法办理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如实登记备案。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嫁入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嫁入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嫁入地未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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