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
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景区应当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资源保护、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和旅游形象推广等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儿童、学生等特定对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明确标示减免票价的范围和标准。公益性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基地、城市公园等,实行免费开放。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秩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1人已浏览
1,812人已浏览
2,529人已浏览
4,4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