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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拆迁所涉及的房屋属于哪一类?

2024-11-2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兴建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此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根据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都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也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根据第三十七条,如果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房源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仍有少量剩余房源,则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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