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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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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出资证明;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提供验资报告;(五)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六)经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八)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九)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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