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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
土地被占用往往引起许多的土地纠纷,解决土地纠纷,必须重视土地被占用是否合法合理这个问题。那么,《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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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的。 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法占有国有土地,可否构成贪污罪,主要看做法人可否需要贪污罪的特殊主体要件。构成贪污罪必须具有以下要求: 1.犯贪污罪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隶属贪污罪的主体。 2.贪污罪所贪污的必须是公共财物。刑法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限定。主要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集体公司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个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罪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违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做法。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要求,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违法占为己有的做法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做法,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再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违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做法,如会计、出纳员虚构、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贪污罪的犯罪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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