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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醉驾新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
根据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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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根据该决定,我市酒驾处罚标准提高,与国家有关规定一致。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营运机动车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 根据我市修改后的规定:酒后驾车,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扣证六个月;饮酒后驾驶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处10日以下拘留,并吊证。
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从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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