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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通过以创业促进就业达到实现就业再就业倍增效应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财政从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贷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区县(自治县)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的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按单位活期存款计息。 第四条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本息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渝就业办〔2006〕25号)办理。
担保贷款新规编辑 按照新规,个体创业者带动就业不足5人的创业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创业项目,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单笔20万元;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单笔3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数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1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不足企业职工总数30%,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00人以下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和100人以上的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5%,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担保贷款公司是指我国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在农村设立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是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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