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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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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合作伙伴退休时处分的合作财产包括合作伙伴时个人协商投资的财产和合作期间积累的财产、合作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可折价处理。退休时给其他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的,应考虑退休理由和过失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债权债务纠纷的,管理人不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债权确认,受理破产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二、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数量庞大,目标小,争议简单,全部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由高级法院受理,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此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可以利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将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提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得到肯定。具体操作作中,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标的金额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审理。破产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实现集中审理。因此,在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指定唯一的基层人民法院,如破产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不需要一案一报。受理破产申请时,可以提出方案,报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批准。当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发生后,法院将根据计划确定。但立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中级法院统一立案,便于统计管理。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拟确认的债权,如果属于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必须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审理,可能不利。此时,更好的办法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有权管辖此类专业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类似案件。对此,《破产法解释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得到肯定。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修改〈民事案件的规定〉决定(法律)〔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次修正。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债权债务纠纷不是单独规定的案由,而是分解在大量的案由中。比如合同纠纷中涉及债权债务纠纷较多的案由,用益物权也可能涉及债权债务。所以可以说,债权债务是法律关系的体现,但真正涉及的具体原因应该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性质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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