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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
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内容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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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交审查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投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应当依法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行为。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交审查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实践中提起民事诉讼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等,大家可以多了解一下相关内容。提起民事诉讼需提交民事诉讼书,这样便于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
一般来说,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说法就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说非要有区别,那么不妨认为,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具体来说,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了1、再审的启动(上级法院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2、再审的审理;3、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等);4、以及原审法院(在再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法院的再审审理过程(即前述2、3项)。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其实有时候二者就是一回事,有时候有前面说的区别,关键是要看具体的语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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