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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
对破坏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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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对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行为人构成破坏监督秩序罪既遂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迫在劳动改革机关服刑的罪犯。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包括在监狱、劳动改革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
一般破坏监管秩序罪既遂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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