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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认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应根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实际承包经营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诉讼主体。承包户只有自然人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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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1、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2、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未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 1、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2、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未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要正确认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应根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实际承包经营情况,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诉讼主体。承包户只有自然人一人的情况,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者即为诉讼主体。以户为名义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户内由二个以上自然人组成,“户”即为诉讼主体,户主为代表人,根据现实生产生活习惯,具体承包户可以在“户”的前面加上户主的姓名;这种情况也可以把“户”内的全体成员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列为主体。虽以个人名义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是,实际经营是由家庭经营,或生产经营收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认定“户”为诉讼主体,户主为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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