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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规范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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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355号) 二、需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报建; (二)需要办理发包手续的项目,发包已完成; (三)合同已签订; (四)分包合同信息报送须在总包合同信息报送完成后进行。 注:需办理直接发包手续的,合同信息报送和直接发包手续合并办理。 三、报送范围 本市工程报建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 注:保密工程不办理合同信息报送。 四、办理机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市管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 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的监督管理。
属于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的,为解除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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