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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结束; 2、对于在贷款合同和前款中就保证期限有明确规...
担保期限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即担保人在债务期满后的两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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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注: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1,担保期限: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担保期限,有期限的按照期限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彼此未承诺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导负债执行限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债务人与担保人能够承诺担保期限,可是承诺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执行限期或是与主债务执行限期与此同时期满的,视作沒有承诺;沒有承诺或是承诺不确立的,担保期限为主导负债执行限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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