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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于破产清偿顺序作出了规定,具体是指: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
清算不代表破产,清算是结束现有法律关系,处理其剩馀财产,消灭的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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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申请是指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行为。可以看出,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经营损失严重;二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128条处理)。
以公司破产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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