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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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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书应当归属于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我们知道,鉴定意见,是指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接受当事人或是司法机关的委托、指定,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专业问题给出的专业意见,给出意见的人称之为专家证人。责任认定书符合鉴定意见特点,按我国现有通常作法,交警上岗前都会接受岗前专业培训,从作出责任认定书的主体上看,交警具有作出专家意见的专业素养。在作出责任认定前,绝大多数都会,进行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车辆痕迹检验等,通过对上述工作,经过综合分析,作出责任认定。符合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特点。交警部门的行政机关的性质,不是改变责任认定鉴定意见性质的根据,实事上,行政机关职能的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从事非行政性的工作,比如交通事故在作出责任认定后交警部门对赔偿的调解就非行政性,这同时也是最高法上述的指导意见根据所在。即然如此,责任认定书,就应适用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则⑶,在当事人或法院对责任认定存有异议时,作出责任认定的交警应出庭作证,否则不应采信。事实上,随着行车记录仪的普及这种有根据的异议是有可能存在的,如果在交警部门作责任认定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这方面的证据未能提供交警,或虽提供,交警仍作出有偏差的认定,行车记录仪,这种客观证据的存在,为法庭重新认定责任提供了有力的根据。
运用航海专业技术,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船舶在交通事故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作出定性的结论。 2、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表现出以下特点: ①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我国没有全国性、地方性法律规定,只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例如《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对的效力级别较低,且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②《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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