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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从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赌博行为和赌博罪。赌博行为是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或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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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赌博从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赌博行为和赌博罪。赌博行为是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或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赚钱的;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赚钱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是,“输赢不大”各地规定不一,没有具体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依据法律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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