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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争议的用户、消费者请求第三方进行判断、公正裁决的一种制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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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4、交通费;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残疾赔偿金;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商品有问题,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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