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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超过60岁、女干部超过55岁,女工人超过50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继续从事劳动,并未做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 以上是对“超过60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怎么规定的?”的回答。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超过60岁、女干部超过55岁,女工人超过50岁)的人员是否可以继续从事劳动,并未做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从事与自己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此外,现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将离退体人员再聘新单位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相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误工农民工因工受伤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误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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