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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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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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