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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
房地产转移登记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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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7)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8)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9)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0)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 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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