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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企业,其产权、经营权,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离婚时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折价赔偿。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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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具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超过一半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与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额,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2、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结算后的财产;(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财产经营、投资和其他事项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权。企业经营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承包、租赁和公司制。根据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必须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自主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在所有权和经营全分离的基础上,企业可以获得经营自主权,企业经营决策一体化,企业由此获得新生。
根据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将企业产权、经营权确定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该方支付相当于企业全部财产一半价值的现金给另一方。但由于企业有远期利益和无形资产,这种补偿的一方有时是不公平的;同时经济补偿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因此,这种方式可以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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