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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生育保险主要报销以下几类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各省市略有差异) 2、生育医疗费 (...
二胎生育保险主要报销以下几类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各省市略有差异) 2、生育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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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和非法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非法生育者或者非法收养者夫妻双方的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县(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上一年度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且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二)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者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照上一年度总收入的40%提前一年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非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每次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非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五)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者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非法生育的,按照非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两倍征收。
不需要缴纳费用。第四十六条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
超生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各地方的征收标准不一,具体可拨打114查询号码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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