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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期间,企业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
A、一、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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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病假工资的计算是: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 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劳动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能义务,工资并非按实计发,应当采取按照一定的标准扣除后进行支付。
病假工资的计算是: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病假工资是本人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工资是本人工资的8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病假工资是本人工资的90%;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病假工资是本人工资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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